问题 | 刑事拘留多久可以撤销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能否得以撤销以及何时得以上述结果,需依据每一桩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考量。
当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审理,最终发现被拘押者并不应受到刑事责任制裁,或是观察到案件情节微妙且危害程度较轻,不足以构成犯罪事实时,应当立即中止该案件的调查行动,并解除对相关人员的刑事拘留措施。 普遍而言,若公安机关未能在拘留期限内的3个自然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酌情延长至1至4天; 而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则可延长至30天。 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7个自然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机关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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