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几天给检察院移交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之后,通常情况下需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是否予以剥夺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针对特殊情况如案件复杂等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延长时长可在1至4个工作日之间。
若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可达30天。 检察机关应以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计算,在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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