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期限从哪天开始计算时间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时限应自采取拘留措施的那一刻开始进行计算。
同时,若遇拘留者需逮捕情况,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拘留计划实施三日后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若存在某些特殊情况,此种审查批准的活动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犯罪、多次违法行为或组织团伙犯案的疑难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可进一步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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