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第二次最多多少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被司法机关进行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其首次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
然而,如果这名嫌犯或者犯罪者涉嫌犯有流窜作案,或是多次作案,甚至是与他人组成共同犯罪团伙,那么司法机关对他(她)的拘留期限便可延长到30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之后,人民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嫌犯或罪犯,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而非最终的惩罚结果。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嫌犯或罪犯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应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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