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多久移交检察院之后多久批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通常情况来看,当公安机关对处于拘留之中的人员,作出了需要逮捕的决定时,他们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上诉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进行审批。
但是,若遇特别情况,其提交审批的时间便可自动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 关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应提交审批的时间最多可延长至上达三十天之久。 在此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掌控时间,自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之内,要做出最终是批准逮捕或是否决逮捕的决策。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书后随即释放被捕人员,同时还需将实际执行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假设对于尚未完成的侦察工作及一些仍适合于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行为,按照相应法律程序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手段进行处理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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