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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嫌刑事案件被拘留了多久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关于拘留措施的时长设定通常划分为以下三类情形:首先,当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已经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员,经初步认定有必要进一步进行逮捕处理时,应当在拘留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给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
其次,若遇特殊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则提请审核批准时间可适度延长至四日;
最后,如果是重大嫌犯者,因其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等恶劣性质,其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再适当延迟至三十天。
在此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自接收到公安机关所提出的批准逮捕申请之后的七日内,应依法作出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或拒绝批准逮捕的严肃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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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0: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