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几天后移交检察院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实施拘留后,若经内部判断需要将其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当地检察机关提交审查并核准逮捕申请。
在此过程中,若遇特殊状况,例如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广泛或曾多次违法犯罪行为,或与其他同伙共同进行了多起案件等情况,公安部门可将审查和核准逮捕的时间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与他人组成团伙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犯,公安部门提交审查和核准逮捕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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