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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拘后多久移送检察院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之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如果面临某些特殊情形之时,诸如案件涉及异地侦办、罪犯频发犯罪或团伙案件等复杂情况时,公安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捕的期限则可适当予以延长,最长可延至七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跨区域的连续性犯罪行为或犯罪团伙成员,公安机关向上级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更是可以逐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以确保案件得到全面、深入的调查与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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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0: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