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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必须报检察院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刑事拘留行动均需上报检察机关进行审核处理。
通常来说,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主管的案件进行调查期间,若遭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情形,为了预防现行违法行为者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而设立的在有限时间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一般而言,当公安机关决定将一名被拘留人员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提出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四日甚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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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3: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