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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的天数谁决定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的长短由公安部门依法裁量,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检察院亦具备相应的决断权力。
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针对直辖案件展开侦查期间,面对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疑似分子实施的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之强制措施。
一般来说,公安部门如若决定将被拘留者送交司法程序,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
在特定情况下,此项申请的审议期可延长至一到四天不等。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或是屡次作案、结伴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之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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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3: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