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否属于侦查羁押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侦查羁押。
实际上,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对其直接管辖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若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而侦查羁押则专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逮捕之后直至侦查终止的那段期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需要对被拘留者提起逮捕申请,应在拘留日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审批; 如遇特定情形,提交审查审批的时间可适当延展1日至4日。 针对那些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甚至集体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递交审查审批的时间还可以再延长至30日之久。 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请求文书之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若是经人民检察院判定不许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该在接获此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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