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羁押期限包括刑事拘留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羁押期限的范畴涵盖了刑事拘留环节。
所谓刑事拘留,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自身直接受理的各类案件,在进行案件侦查期间,如遇法定紧急状况,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所采用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为。 而在我国的刑事实体法规则中,司法实践中的羁押期限自刑事拘留行动发起之初始日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公安机关实施拘留行动之时,必需出具相应的拘留证明书。 且在执行拘留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关押,最迟时间不得超出24小时。 除外因无法告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可能妨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通知。 待妨碍侦查的特殊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也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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