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多少天要宣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拘留以及宣判时间并无具体的天数规定,其具体的天数往往取决于涉案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司法程序的实际推进状况。
通常而言,若公安部门认为某一名被拘留者涉及严重犯罪行为,有必要将其逮捕时,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进行审查与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公安部门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一至四天。 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外,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之后,其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期限已满仍无法完成调查工作,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对于那些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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