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到检察院有期限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公民遭受刑事拘留并送达检察机关时,需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决定对涉嫌犯罪者实施拘役之后,若判定其需进一步逮捕治疗,应当在拘留期之内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 在特定情形之下,如案件呈现出流动犯罪、反复犯罪或团伙犯罪等复杂特征,公安机关可申请将审批时间适当延长至多一天到四天不等。 而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进一步延长至30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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