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检察院会不会不批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盗窃罪的案件中,检察机关的确存在不予批准逮捕的可能性。
然而,在此之前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掌握证据的充足程度来进行判断。 例如,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以至于难以认定为犯罪; 或者犯罪事件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 又或许已经经过特赦令而被免于刑罚追究; 抑或是依循刑法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无人提出控诉或控诉已撤回; 甚至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已去世; 再者是根据其它法律规定明确可以免于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那么检察院就很可能不会做出批准逮捕的裁决。 另外,若检方所掌握的证据存在明显缺陷,不符合逮捕的相关条件,例如,现有的证据并未能够明确证实犯罪事实系由犯罪嫌疑人工实施,亦或者现有证据无法确切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时,检察院也将会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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