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到看守所才是刑事拘留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并非必定以疑犯转移至看守所为唯一衡量准则。
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接手并审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面临法定紧急状况之时,对现行罪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者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通常而言,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会被收押于看守所内,然而亦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因案件侦查需求而需在特定场所进行临时拘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罪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者,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可先行实施拘留: (一)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执行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二)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犯罪的; (三)在其身旁或住所内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或在逃的; (五)具备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 (六)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 (七)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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