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哪些机关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主要由公安部门与人民检察院进行决策。
针对案件中的现行犯或重大可疑份子,倘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公安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先行采取拘留措施: 1.正处于筹备犯罪阶段,或实际进行犯罪行为,亦或是在犯罪行为被揭露之时立刻察觉到; 2.遭到犯罪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罪行属实; 3.在其人员周边或生活场所中发现有力的犯罪证据; 4.犯罪之后试图自杀、逃离或者行踪不可预测; 5.具有破坏、篡改证据或串供威胁的可能性; 6.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以及身份信息的; 7.具备不定时流窜作案、多起违法重罪、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如果符合本法规第802条第4款、第5款所述情形,并需要对罪嫌采取拘留措施的,则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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