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普通的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若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可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涉嫌重大罪名的现行犯或疑似犯罪者,依法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即刑事拘留。
这种普通的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常见的刑事司法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串供、销毁证据等行为的发生。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决定对被拘留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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