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检察院可以和解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拘留阶段,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不会介入并推动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与其加害方之间进行和解。
然而,若案件涉及的性质恰好满足了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那么在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和解便有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 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旨在剥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以应对法定的紧急状况。 而刑事和解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相关机构,使得被害人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直接沟通,共同商议,最终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 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除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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