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警察用刑事拘留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特定条件下拥有使用刑事拘留手段的权力。
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对直接受理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针对现行违法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依法收押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人民警察决定实施刑事拘留,往往是出于案件侦破的实际需求,且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违法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即可先行实施拘留:(1)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的; (3)在其居住地或身边发现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的; (5)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 (7)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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