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样让人刑事拘留一个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拘乃强制手段之一,非个人随意决定即可施行一月之期。
实施刑拘须具备特定之法定限制与程序规定。 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载明:“公安部门针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份子,若其中存在以下情況之一者,有权先行实施拘留:(一)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执行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二)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犯罪的; (三)在其身旁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行为发生后意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五)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 (六)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仅当满足以上法定情形时,公安部门方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且拘留期限通常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份子,拘留期限最长可延长至30日。 然而,此并非任意决定,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以充足的证据作为支撑。 在此特别提醒,切勿随意尝试使他人遭受刑事拘留,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之内,依据充分的证据和法定程序予以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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