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几个期限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面临法定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可疑分子而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实体自由的法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的期限可分为普遍期限及特殊期限两类。 通常情况下,期限为三日。 但遇有特殊情形之时,则可适度延长一至四日本身。 对于流窜犯罪、累积多次犯罪以及勾连作恶的重大可疑者,警方有权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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