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超期多长时间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系指公安司法行政部门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若认为需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三十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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