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报捕检察院几天回复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在拘留了某些人士之后,若判断其行为构成犯罪并应进行逮捕,必须在拘留期限过后的三日内,向最高检提交审核申请以获得批准。
然而,当遇到特定状况,比如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次数频繁以及团伙作案等复杂情形时,公安部门可将审查批准期延长至一天到四天不等。 如果是涉及流窜多地、犯罪多次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部门所能提出的审核期,则可以延长至足足三十天之久。 最高检必须在接收到公安部门提出的审核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最终的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旦最高检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部门就必须马上将有关人员释放,同时必须将执行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最高检。 此外,针对某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依法实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也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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