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谁决定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使。
若公安机关针对正在实施犯罪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现行犯或嫌疑人,且符合以下七种情况之一者,可依法对其实施拘留: 第一,此人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实际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或者在犯罪行为完成后立即被察觉的情况下; 第二,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 第三,在其住所或活动范围内,发现了犯罪证据; 第四,实施过犯罪后,意图自杀、逃跑或者亡命天涯; 第五,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第六,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人员; 第七,涉嫌流窜犯罪、屡次犯罪以及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 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倘若符合上述七种情况,需紧急拘留犯罪嫌疑人,则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议,然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个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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