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几天可以释放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侦查工作中的刑事拘留内容及相关释放期限是由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
一般而言,当警方对涉及到拘留的人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展开逮捕程序时,应于拘留之日起的第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审批请求,特殊情况下,其提交申请的时间也可以最多延后至第四个工作日。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犯案或构成结伙犯罪等严重犯罪嫌疑人,他们所需要提交的审查和审批时间则可延长至最长30日。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出的审查和审批请求书之后的第七日开始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策。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收到不批准逮捕通知后立刻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案件仍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该依照法定程序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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