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37天是刑事拘留吗请问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37天并不完全等同于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作为司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正常的法定期限为3天。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遇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情形的重大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上报要求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延长至30日。 在此基础上,检察机构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批捕之日起的7日内做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策。 因此,从公安机关启动刑事拘留程序开始,直至最终由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为止,整个流程所允许的最长期限通常为37天。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能单纯地将37天等同于刑事拘留,因为这其中还包含了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以及检察院进行审查的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犯罪嫌疑人既可能处于刑事拘留状态,也可能正在等待检察院的审查结果,以便确定是否会被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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