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宜采取刑事拘留的条件包括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情有可原不适宜采用刑事拘留措施往往主要涉及下列几方面情况:
其一,倘若是预备犯、中止犯或未遂犯等轻罪分子,其行为情节轻微且并未产生较为恶劣之影响,此时便未必适宜采取刑事拘留手段。 其二,假如犯罪嫌疑人乃属受他人教唆而实施犯罪行为之人,并且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仅发挥次要或辅助性角色,那么也可能无法适用刑事拘留措施。 此外,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展现出立功表现,那么同样可以考虑暂缓执行刑事拘留。 最后,若在涉及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达了不愿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意愿,那么在此种情形下,亦可考虑不予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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