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几天取证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间的取证工作并未设定具体天数的限制范围;
然而从一般的操作实践来看,公安机构若对于已经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判断其有必要进行逮捕时,应当尽速于拘留期限满三日后提交给相应的人民检察院,由后者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涉及跨地区犯罪活动、屡次违法行为或者是团伙性犯罪等复杂案件,公安部门可以申请将提交审查与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到四个工作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来自多个地点进行违法活动或涉嫌多起案件、纠集多人进行共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而言,申请审查与批准的期限则可以进一步延长到三十天之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