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熟于坐监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当公安机关做出实施拘留行动时,须向相关人员出示法定的拘留证明文件,同时要求必须立即将被拘留者送交监护场所实施监管。
由此可见,刑事拘留实际上是采用将涉嫌违法的行为主体转移到特定地点进行临时性的拘役处理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后续司法审查流程的顺利开展。 而所谓“坐监”,通常是指被判定为罪犯并接受相应长期监禁刑罚,需在特定监狱内履行惩戒义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作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仅仅属于诉讼程序的范畴,并非最终在民法上被判定有罪或不担任民事责任的依据。 故此,原则上“刑事拘留”与“坐监”不能同日而语,前者仅仅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阶段性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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