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案底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因其涉案行为被公安机关以刑事拘留措施加以控制,且在随后的司法过程中有罪判决的确立,则构成所谓的刑事拘留案底条件。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详细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有特定情况的现行罪犯或者严重嫌疑人,有权依据具体情形先行进行拘留。 这些情形囊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正在策划实施犯罪活动; 已实际施行犯罪行为; 已被司法机构指控其罪责; 在其本人或居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尽或逃逸; 具备毁灭或伪造证据的潜在可能性; 其身份无法明确; 有流窜或多次犯罪的经历等等。 若某个个体因为以上状况中的任何一种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并在经受过侦查、检方起诉以及法院审理这一系列环节之后,被法院确认为确凿有罪,最终得到现实的判决裁定,那么便意味着该人具备了刑事拘留的案底性记录。 这样的案底将被全面记录在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的相关档案之中,其中往往涉及到犯罪事实的描述、罪行的指称、判决结果的宣布等等关键性信息。 遗留下来的案底或许会给当事人今后的社会生活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在职业发展、参军入伍、公务员录用等等诸多方面都有可能面临相应的资格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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