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赶上春节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须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就批捕事宜展开审查并做出决定。
若遇到特殊情况,亦可将此期限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刑事拘留期间恰逢春节假期,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仍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不得受节假日因素干扰。 如能在假期结束之前完成相关程序,应尽快予以执行; 若因假期原因导致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有所延长,公安机关应在假期结束后立即提交申请,而人民检察院也应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期间遭遇春节假期并不影响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各相关机构有责任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