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时间是怎么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认定某名被拘留者需要实施逮捕行为时,应在其被拘留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提请审核批准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四个工作日。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有团伙性质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关于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应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时间应从被拘留者被依法拘留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直到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审查批准的日期届满为止,再加上人民检察院做出最终决定的期限,总计不应超过30个自然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37个自然日)。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需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实际执行情况随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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