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送达给谁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刑事案件当事人实施了刑事拘留的情况,应当将其关押于看守所进行羁押;并且,相关部门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符合条件的被拘留人转运至看守所执行职务。然而,因存在难以发出通知或构成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情况,如果可能妨碍到了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安局可以选择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公安局应当在拘留发生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被拘留人的家属正式发出通知。因此,刑事拘留的结果必须要告知相关看守所并与之相应地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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