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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30天能岀来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当公安部门对已经实行拘留措施的嫌疑人,如果判定其需要进行逮捕处理时,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个工作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请求。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案件涉及到流窜犯罪、累次犯罪或团伙犯罪等情况的重大嫌疑犯时,其提交审查和批准请求的时间则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不等。
若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部提出的逮捕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则公安部门须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被拘留的人员在得知该消息后立即予以释放,并同时将执行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而如果在必要的情况下,对案件还需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而且所涉人员具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资格时,按相关法律程序依法给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合法权益。
因此,倘若被施以拘留措施的嫌疑人被判定为重大嫌疑犯,且同时符合流窜犯罪、累次犯罪或团伙犯罪等多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公安部门便有权将提交审查和批准请求的时间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若是在这段时间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那么被拘留的人员便可得到立即释放。
因此,在刑事拘留满三十天之后,被拘留者仍有机会获得自由,具体是否能够获释,主要取决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和批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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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6: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