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自己去的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实施拘留之时,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拘留证,同时需立即将被拘留之人送往当地看守所予以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若遇有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时,则应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因此,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执法行动,被拘留者本人并不会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拘留,而往往是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拘留并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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