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期间死亡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第十七条规定,当公民因遭受刑事拘留而死亡,并且这一生命丧失是由于公安司法机关及其所属的看守所及监狱管理机构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当行为导致的结果,则受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利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
对于本案的情况尤其特殊,为了准确核实死亡事件发生的确切原因以及是否涉及到我们刚刚提及的法律条款所列举的侵犯人身权益的具体情境,以便最终判断出是否具备获得国家赔偿的资格。 若确认死因系由于前述各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发,便可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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