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如何计算天数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进行刑事拘留的具体期间应依此类推遵守如下原则:1.期间按照时分、日夜与月份来计算。
2.期间起始时刻与日子均不计入期间之内。 3.法定期间并不包含在旅途中耗费的时间。 4.若上诉状或其他相关文件在期满之前已成功投递邮寄,则不应视为逾期。 5.若期间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则以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作为期满日期,然而,对于被拘留者、被告或罪犯而言,其拘留期限应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为节假日而予以延长。 因此,刑事拘留的天数应自拘留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且不包括拘留当日在内。 若拘留期间的最后一日恰逢节假日,则拘留期限应相应地顺延至节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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