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了要审讯几次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对于刑事拘留期间内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询问次数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此项条款主要是就传唤以及拘传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的相关程序与时间上的规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被调查过程中获得充足的饮食及休息时间提出了要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次数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来灵活决定,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且要始终坚持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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