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拘的常规时长是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保障社会安全并防范潜在罪犯进一步犯罪或实施逃逸行为以逃避法律制裁,甚至有可能因承受不起罪责而选择自杀,刑事拘留遂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构等法定机关为了对付这类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与生命财产安全的罪犯所采取的一项必要的迂回手段。
至于司法拘留,乃是指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理由和程序,对违犯妨碍诉讼行为情节恶劣且严重者,在特定期间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约束性强制措施。 就刑事拘留的执行期而言,通常限定在自立案拘捕之日起的37日内进行羁押。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倘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被拘留人员移送审查,且人民检察院对此类由其直接负责管辖的案件中有被拘留者,经其判断认为需要逮捕时,则应在14日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逮捕的决定。 在此基础上,若在特殊情况下,检察院决定提高逮捕的速度或者延长逮捕期限,可将时长延伸一到三天。 然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屡次犯罪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交至法院进行审查批准的时间可被适当延长至30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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