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一般是多少时间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要求,若公安机关对其所拘押之人,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时,应务必于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批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此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审批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据此,通常情况下的刑事拘留期限维持在三日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度延长至四日; 而对于重大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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