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带到看守所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实施拘留措施之时,必须要出示相关拘留证件,同时应立即对被拘留人采取强制性羁押手段,押送至看守所进行关押,整个过程的时间最晚不能超出二十四个小时。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因无法通知到被拘留人家属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且若通知可能会妨碍到案件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那么公安机关才可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暂缓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然而,一旦上述妨碍侦查的因素得以消除,公安机关就必须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因此,在刑事拘留程序结束后,被拘留人理应被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而其家属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到相应的通知。 倘若家属未能接到通知,这很可能是由于存在妨碍侦查的因素。 在此种情况下,家属有权向公安机关询问具体原因,并要求在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后尽快予以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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