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正常多少天有结果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如若对其所拘押的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时,则应当于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此类情况较为复杂且特殊的情形之下,公安机关所提出的审查批准时间可适当予以延长,由原本的三天增至四天。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时间更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从拘留开始直至最终结果产生的时间跨度为三个工作日之内; 而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时间跨度可延长至三十天,再加上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所需的七天,总计不超过四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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