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特定人员实施拘留行动时,须出示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且必须确保立即将已作出拘留决定的相关人士交付看守所羁押,最迟也不能超过24小时这个期限。
若碰到刑事拘留的人员未被送往看守所,那么这一做法可能是对该法律条款的违背。
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否则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应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通知。
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其亲属进行通知。
因此,若出现人员未能被送往看守所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反,需要对此展开深入的调查并核实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