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执行最长时间是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依所涉案件的个别情况来决定的。
通常情况下,一旦决定执行刑事拘留之后,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应控制在三日内;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向延至四日期限。 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之类的重大嫌疑者,依法延长提请审查批准时间的上限为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对该申请作出相应决定。 因此,理论上讲,刑事拘留的最长执行期限可以延伸到三十日再加七天的审查批准时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十七日。 然而,实际上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拘留期限的长短可能因为案件的复杂性及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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