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是否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涉及到犯罪活动的调查、拘禁、实施抓捕以及预审等环节,均由公安部门来依法进行。
在侦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批准逮捕的决定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询、公诉事宜则交由人民检察院全权遵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而司法审判权责则由人民法院承担。 除非有法律特殊规定,否则其他任何行政机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以上权利。 在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时,必须展示拘留许可证。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关押嫌疑人之后的24小时内履行例行讯问手续。 如若发现拘禁事由并不成立,应即刻解除嫌疑人的束缚并交付相应的释放凭证。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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