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批捕最长能拘留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若检察院未能通过逮捕申请,则被捕者最长可于拘留所内逗留共计37日。
具体而言,其计算方法可能如下所示: (1)当公安机关对已经处于拘留状态的人员,且觉得需要实施逮捕时,必须在拘留期限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供其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批的时间也可能会适当延长,最高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在此种情况下,被拘留者的最长羁押期将因此而延伸至14天。 (2)当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时,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可能会相应地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从接到公安机关寄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给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种情况下的最长羁押期限便被设定为总共37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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