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由谁确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华夏共和国强制法律程序中的一部分——指定监视居住制度,主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再由公安机关实施。
它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通过这种手段,在特定的某个时间期限内,命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限制在预设的地区范围内,同时对他们的行为实行全面严格的监控。 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规定及执行场所安排,请看下文详述。 首先,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第一,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没有固定住所,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再次,如果属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特别大型贿赂犯罪的案件,在住所执行有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开展,那么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同意,亦可在指定的居所展开执行工作; 最后,不得在羁押场所或者专门设计用于办案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 而在指定不含住所以外其他场所时,需要选择既方便监督与管理,又符合办案安全性要求,并且具备正常休息和生活设施的地方。 此外,还需设定临时监视居住场所,需要选在相对僻静且能确保办案安全的居所。 同时,为消除居所内和外部的所有安全风险,我们应该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创建专为职务犯罪侦查需求服务,由检察机关专用或保障检察机关使用的定居所,并且要装备全过程的同期录音录像设备,以确保我们能够依法行使此项强制措施。 对于我国监禁居住的适用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身患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的人员; 二是处于孕哺时期的女性; 三是作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者; 四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或者出于案件办理的实际需求,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为恰当的情况;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结束,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仍需要进行监视居住。 至于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他们应当遵守以下几条规定: 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监视居住的场所; 第二,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与外界人士进行会面或沟通; 三是在受到传唤的时候,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法庭; 四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的过程; 五是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六是需向执行机关提交他们的护照等出入境证明档、居民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若被监视居住的被告违反上述任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其进行逮捕; 然而,捕需要对被告进行拘留的,可以先对被告进行拘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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