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局申请批捕的时效期限是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申请的法定时效截至案件当事人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案情复杂或者涉及大范围跨区域侦查等因素,此期限可依法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 假如涉案人员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那么其审批申请的截止日期将进一步延长至不超过三十日。 2、批准逮捕,亦称“批准逮补”,指的是由检察院职能部门授予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行动的权力,并以此完成逮捕罪犯任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拘留嫌疑人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启动逮捕程序,则必须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 而在特别紧要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最多可延长至4天; 对于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的被告人,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延长到三十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
一、二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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