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监视居住会转为逮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制度,乃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联合采取的一种强制管理手段,以此拘束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得其在特定时期内无法离开既定的区域范围,同时对其行动状况进行严密监控。
而逮捕,则是由检察院批准同意,法院依法裁决,公安机关负责实行的针对确有犯罪证据的被告人们的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剥夺他们在一段特定时间内的全部行动自由。 根据诸多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若存在以下几类情况中的任何之一,那么他将有必要再次面临逮捕: 首先,嫌疑人故意从事新的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被告人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等方式躲避调查和审判; 再者,嫌疑人有实施销毁证据、制造伪假证言乃至干扰证人证词等行为,对整个侦查工作及审查起诉工作产生实质性阻碍; 其次,嫌疑人未经准许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明确划定的居所,从而产生严重后果,并且连续两次没有获得许可而擅自离开展开活动; 第六,嫌疑人未经批准擅自与他人相见,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且连续两次未经批准私自与他人见面; 最后,经过合法传唤仍未能到达法院,给案件处理带来难以承受的后果,甚至出现两次经合法传唤都未能露面的现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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